噪声治理之消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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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消声设计适用于降低空气动力机械(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内燃机以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辐射的空气动力性噪声。
空气动力机械的噪声控制设计,除采用消声器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外,尚应根据设计要求,配合相应的隔声、隔振、阻尼等综合措施来降低机械机体辐射的噪声。
第5.1.2条 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均敞开时(如通风空调用通风机、矿井通风机等),应在进、出风管适当位置装设消声器。
进、排气口敞开的设备,应装设进(出)口消声器。
进、排气口均不敞开,但管道隔声差,且管道经过的空间对噪声环境要求高时,亦可装设消声器。
第5.1.3条 消声器的消声量,应根据消声要求确定。通常设计消声量,不宜超过50dB。
第5.1.4条 设计消声器,必须考虑消声器的空气动力性能,计算相应的压力损失,把消声器的压力损失控制在机组正常运行许可的范围内。
第5.1.5条 设计消声器,应估算气流通过消声器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气流再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得超过该环境允许的噪声级。
第5.1.6条 消声器和管道中气流速度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空调系统,从主管道到使用房间的气流速度应逐步降低。主管道内气流速度不应超过10m/s,消声器内气流速度应低于10m/s。
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的进、排气消声器中,气流速度不宜超过30m/s。
内燃机进、排气消声器的气流速度,不宜超过50m/s。
对于周围无工作人员的高压大流量排气放空消声器,气流速度不宜超过60m/s。
第5.1.7条 消声器的设计,应保证其坚固耐用,并应使其体积大小与空气动力机械设备相适应。
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空气动力设备(或系统),消声器还应满足相应的防潮、防火、耐高温、耐油污、防腐蚀等要求。
第二节 消声设计程序和方法
第5.2.1条 消声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 确定空气动力机械(或系统)的噪声级和各倍频带声压级;
二、 选定消声器的装设位置;
三、 确定允许噪声级和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计算所需消声量;
四、 确定消声器的类型;
五、 选用或设计适用的消声器。
第5.2.2条 需要消声的空气动力机械(或系统)的噪声级,以及63~8000Hz八个倍频带的声压级,可由测量、估算或查找资料的方法确定。
第5.2.3条 消声器的装设位置,应根据辐射噪声的部位和传播噪声的途径,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选定。
第5.2.4条 允许噪声级和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应根据本规范第二章规定的噪声限制值,由附表2.1确定。所需消声量,应按第5.2.2条规定求出的噪声级与频带声压级,减去允许的噪声级与频带声压级计算得出。
第5.2.5条 消声器的类型,应根据所需消声量空气动力性能要求以及空气动力设备管道中的防潮、耐高温等特殊使用要求确定。
第5.2.6条 消声器的型号选择,应根据现有定型系列化消声器的性能参数确定。有条件时,也可自行设计符合要求的消声器。
第5.2.7条 工业企业中有通风空调消声设计,除考虑声源噪声以及消声器和各部件的消声量外,还应计算管道系统各部件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当汽流再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超过噪声限制值时,应降低气流速度或简化消声器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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